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卫生、价格、税务、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参与市场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