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八十条有效对于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媒体或者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报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对于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交由财政部门登记处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