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或报送资料不实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补测补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