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