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三条有效市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纳入城市、镇的统一规划,不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县(市)、上街区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