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兽药使用安全规定使用兽药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违法生产的产品,由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上街区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饲料生产者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自行销毁。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