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禁止在反刍类动物饲料中添加使用肉骨粉、骨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制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油渣、骨胶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