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形象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