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准则第七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形象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