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