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集体资产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经选举产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依法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七条 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交通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三)村集体企业和在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占有的资产; (四)国家无偿资助的资产;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六)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 (七)村集体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 (八)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它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的,资产的集体所有权不变。 第九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