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文明单位变更隶属关系,改变名称,合并、分立以及终止应当及时报命名机关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备案。对合并或分立后的单位,应当由原命名机关重新命名;对终止的单位,取消文明单位的称号。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