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先进单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