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第三章 命名第十二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一年以上,取得明显成绩,经过自评,可以在当地起始申报县级文明单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