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三条有效经营者不得片面就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交易条件等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作对比宣传,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