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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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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片面就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交易条件等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作对比宣传,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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