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教师应当依法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承担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使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