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教师,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或者其他荣誉称号,享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待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