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每年安排相应的专项指标,将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合格教师转为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各级人民政府应改善和提高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免除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