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五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布受理程序和方式,依法查处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中小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或者向有权处理的机关举报、控告。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或者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移送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未能作出处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