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服务体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通过部门单位间的信息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查询服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质监、环保、税务、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中小企业的基础信用信息。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