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资金支持第二十一条已修改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开展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及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和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和中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