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资金支持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等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三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出资或者与企业联合出资设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种资本依法设立担保机构,参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