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客运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班线客运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在经营该班线客运期间,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二)在经营该班线客运期间,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三)在经营该班线客运期间,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

(四)按照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