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经营第九条已修改客运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班线客运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予以优先许可:(一)在经营该班线客运期间,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二)在经营该班线客运期间,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三)在经营该班线客运期间,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四)按照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