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第四十六条已修改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许可证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