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标明经营类别、范围等内容的标志牌,并公示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服务承诺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2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