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四节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可以统一调度、指挥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并按照规定对承担运输任务的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