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货运经营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货运经营者需要终止货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