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考试合格。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的考试范围、标准等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