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十七条已修改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二)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三)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四)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