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