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十五条已修改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