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个体工商户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