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章 扶持和保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除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个体工商户收费和摊派人力、物力以及超标准收费。向个体工商户收费,必须出示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或者监制的专用票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