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核准登记字号名称的专用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三)雇请帮手、招收学徒或者辞退帮手、学徒;

(四)自主决定劳动报酬和收入分配;

(五)提出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六)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七)参加技术职称评定;

(八)申请并取得专利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九)凭营业执照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十)自行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和监审价格的商品除外);

(十一)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十二)开展广告宣传,申请产品鉴定、产品认定权;

(十三)拒绝乱收费、乱摊派;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