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章 登记注册第十七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应向原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登记挂失,申请补发。不报告、不挂失的,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