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应向原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登记挂失,申请补发。不报告、不挂失的,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