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章 登记注册第十一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载明理由。依法负责审查特定条件和行使特别批准权的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办理。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载明理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审批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