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二)配备垃圾收集容器,不乱扔垃圾、乱排污水,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三)不跨门槛、超摊位、占用公共通道经营。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