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

(二)配备垃圾收集容器,不乱扔垃圾、乱排污水,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

(三)不跨门槛、超摊位、占用公共通道经营。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