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