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