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