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取消其受援资格。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报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