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对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