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