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八条已废止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贸市场上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有权制止,经营者有权拒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