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电视台不得播放含有下列内容的电视节目: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

(三)妨害公共秩序和违反社会公德的;

(四)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五)国家和省禁止播放的其他内容。

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播放权的电视节目和未经许可制作的电视剧。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