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电视台不得播放含有下列内容的电视节目:(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二)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三)妨害公共秩序和违反社会公德的;(四)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五)国家和省禁止播放的其他内容。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播放权的电视节目和未经许可制作的电视剧。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