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湖泊、河道、水库、坑塘、涝洼地、废窑坑、塌陷地、地热水、工业余热水等各种适于养殖的水面、滩涂,发展养殖业。但饮用水源除外。

鼓励引进外资和技术从事内陆渔业综合开发。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