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社会公共区域,或者在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