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从事技防系统安装、运营业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损坏或者挪用系统设备、设施;

(二)无故中断或者妨碍系统的正常使用;

(三)擅自改变系统的用途和适用范围;

(四)擅自修改、删除、破坏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

(五)不履行职责致使技防系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

(六)其他影响系统运行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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