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