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坚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的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州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