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重视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大力发展商品林,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种形式开发和建设林业产业,鼓励非公有制林业和商品林的发展,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或者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加强森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禁止毁林开垦、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的能源建设,采取措施节柴改灶和推广新能源,逐步实行以煤、电、沼气、太阳能等能源代柴,降低森林资源低价值消耗。
自治州内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免征育林基金。采伐由国家、省和州投资营造的人工商品林所征收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州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