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应当有白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也应当有白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