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应当有白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也应当有白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